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文件
深人环〔2014〕265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深府办〔2013〕19号),我委制定了深圳市2014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4年7月16日
(联系人:张赫,电话:83217263)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深圳市2014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
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深府办〔2013〕19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新、改、扩建VOCs项目实施严格的环评审批,强化实施低VOCs涂料、清洗剂、粘合剂、油墨等原辅料替代,规范现有VOCs排放企业废气排污口,进行废气末端达标治理,加强加油站、油库油气回收监管。综合应用VOCs排污收费、治理改造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并针对性加强宣传引导,有效减少家具制造、印刷、汽车维修、汽车制造、电子产品制造、自行车制造、电器制造、印刷线路板制造、制鞋、塑橡胶制造等行业及加油站、油库VOCs排放量,缓解PM2.5及臭氧超标问题,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任务
(一)新、改、扩建VOCs项目实施严格的环评审批。
1.家具行业要求100%使用水性或紫外光固化涂料;印刷行业要求使用水性、醇性或大豆油墨的比例不低于90%;汽车制造和汽车维修行业使用水性涂料的比例不低于80%;其他行业使用水性(或低挥发性)涂料、清洗剂、粘合剂的比例不低于60%。
项目环评审批时,应明确规定低挥发性原辅料的使用比例,使用高挥发性原辅料工序必须密闭作业,且废气净化设施收集率和净化率均达到90%以上;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核查其使用的低VOCs原辅料是否达到所要求的比例,废气净化设施是否达到要求的收集和净化效率,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时限要求:2014年起。
责任部门:委环评处,东深水源办,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
2.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管理制度,及环评审批实施细则,对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时限要求:2014年10月底前。
责任部门:委法规处、大气办、环评处。
(二)现有VOCs排放企业启动全面的污染整治。
3.分两批发布2014年度现有VOCs排放企业整治名单,第一批于7月份发布,包括市、区日常在管VOCs排放企业和省环保厅下达我市2014年度需完成的VOCs整治名单;第二批于8月份发布,主要为基于全市VOCs普查成果建立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录。
时限要求:2014年8月底前。
责任部门:委大气办,市环科院。
4.各单位明确VOCs专项治理工作总联络人和分管领导,并按名单制填报每家VOCs排放企业监管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一并报送我委大气污染防治办(名单见附件1)。
时限要求:2014年7月底前(第一批)。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东深水源办,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
(三)逐家企业下达废气排放整治要求。
5.2014年7月底前未实施废气末端治理或有机废气收集率、净化率未达到90%以上的企业,应改造生产线,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家具制造业水性或紫外光固化涂料使用的比例不低于90%,印刷行业要求使用水性、醇性或大豆油墨的比例不低于90%;汽车制造和汽车维修行业水性涂料使用的比例不低于80%;其他行业使用水性(或低挥发性)涂料、清洗剂、粘合剂等原辅料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只有一条涉VOCs生产线的必须进行低VOCs原辅料改造;多条涉VOCs生产线的只允许有一条使用高VOCs原辅料;涉VOCs生产线超过10条的企业,高VOCs原辅料生产线不超过总条数10%,且均须单独配备末端治理设施。
6.规范废气排污口。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及未进行低VOCs原料改造的涂装、清洗作业必须在密闭环境下进行;无法设置密闭环境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收集系统,收集系统系统设计应参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的要求,确保收集率不低于90%,集中排风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所有排气筒必须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的要求,并具备采样操作平台,鼓励企业对同一车间上的排气筒进行合并。
7.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设计、安装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建议经专家论证评估后实施,废气净化率须达到90%以上。生产过程原辅材料VOCs含量限值、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均须达到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附件2),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T 27-2001)要求执行。
8.定期监测废气排放状况。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监测VOCs排放情况,家具、印刷、制鞋、汽车制造行业企业每半年监测一次,其余行业每年监测一次,监测报告需注明是否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见附件2)。企业未设置规范排放口导致无法监测的按不达标排放处理。
时限要求: 2014年8月底前下达第5、6、7、8条整治要求,无法满足第5条的,须同时满足第6、7、8条。下达整治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治,并要求企业提供整改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东深水源办,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
9.关停辖区内无牌无证及未经环评审批的涂装生产线。
时限要求:2014年底前 。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东深水源办,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
(四)组织开展VOCs企业整改情况核查。
10.组织专家对南方中集、比亚迪、华星光电、富士康、友联船厂等VOCs原辅材料使用大户VOCs改造或治理效果进行评估。
11.对环境监测敏感点位周边VOCs排放企业改造和治理情况进行抽查。
12.对各部门反馈已完成整改或治理的VOCs排放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填报企业现场核查表(见附件4)。
时限要求:2014年8月起 。
责任部门:委大气办,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办、环科院,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
(五)全市加油站、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
13.排查和评估全市加油站、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运行状况,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对120家加油站和油库油气回收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及评估意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检测结果和评估意见移交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
时限要求:2014年9月底前。
责任部门:机动车监管办负责,市监测站配合。
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及《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对油气回收装置闲置或不正常运行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回收装置老化或不正常维护致使回收效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更换。
时限要求:2014年10月底前。
责任部门: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
(六)综合应用经济、行政等手段促进VOCs整治工作。
15.对全市涉VOCs排放工业污染源征收排污费。
时限要求:2014年7月起。
责任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办,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
16.提高涉VOCs企业改造或治理补贴额度。制定2015年度《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协调市财政委适当提高VOCs治理改造补贴比例,此前已按旧标准补贴的,增补差额。在市财政补贴基础上,力争区级财政给予VOCs治理改造企业适当补贴,并扩大补贴覆盖领域。
时限要求:2014年底前。
责任部门:委大气办,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
17.各环保主管部门按照辖区内行业特征分别完成若干VOCs治理示范项目,并鼓励先进适用的VOCs处理技术开发、产品研发、设备生产等项目申报专项资金。
时限要求:2014年底前。
责任部门:委规划处,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办,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
18.公布涉VOCs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细则,督促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规范VOCs排放管理,严格执行持证、按证排污制度。
时限要求:2014年8月底前,与第5、6、7、8条整治要求一并下达。
责任部门:委污防处,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办,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
19.协调市、区政府采购部门设置定点采购准入门槛,对办公家私、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强制要求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
时限要求:2014年底前。
责任部门:委大气办,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
20.汇总涉VOCs排放在深港资企业名单,联合香港环保署,通过清洁生产伙伴计划督促在深港资VOCs排放企业进行治理。
时限要求:2014年8月起。
责任部门:委污防处、大气办。
(七)宣传家具环保标志制度。
21.组织全市较大规模家具生产企业销售代表统一培训,宣传环保标志制度,鼓励企业主动申领家具环保标志。
22.组织各大家具卖场宣传家具环保标志制度,向消费者讲解溶剂型涂料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并推荐具有环保标志的家具,鼓励消费者主动选择环保型家具。
23.在市人居环境委网站开辟专栏,上传家具环保等级制度文字、视频宣传材料,并通过微博、网络、平面及电视媒体等途径扩大宣传覆盖面。
时限要求:2014年底前。
责任部门:委大气办、宣教中心负责,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协助。
(八)组织开展各品牌车型车内空气质量调查活动。
24.联合新闻媒体或网络媒体,组织开展车内空气质量调查活动。召集使用年限不超过1年的各品牌车型车主自愿参加活动,对30种以上品牌系列车辆(100辆左右)开展车内空气甲醛含量检测,并向车主出具检测报告。
25.通过媒体、市人居环境委网站发布调查结果,并对比《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向公众宣传,鼓励汽车生产商生产过程中使用环保型原辅材料,鼓励市民进行喷漆维修保养时,尽量到已完成水性漆喷涂工艺改造的汽车维修厂维修。
26.联合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在市人居环境委网站等网络媒体公布全市已具备汽车水性漆喷涂能力的汽车维修企业,供市民参考。同时编制挥发性有机物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宣传手册一并公布。各区将有关宣传材料通过各自官网一同发布,扩大宣传影响力。
时限要求:2014年底前。
责任部门:委大气办、监测站、宣教中心负责,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协助。
(九)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引。
27.发布家具制造、汽车维修行业、机电制造业、印刷业低挥发性涂料改造工艺和有机废气处理工艺技术指引,汇编技术手册供企业参考。
时限要求:2014年8月底前。
责任部门:委大气办,市环科院,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
28.联系市环科院、环保产业协会、环科中心等科研技术支撑部门,对汽车制造、自行车制造、金属制品、塑橡胶、印刷线路板制造等行业VOCs治理技术和工艺进行搜集和调研,针对不同生产工艺提出治理技术指引。
时限要求:2014年10月底前。
责任部门:委大气办,市环科院,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
三、工作要求
(一)人员保障到位。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提高对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认识,根据本方案所提的整治措施,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并将任务分解落实,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人。各单位应切实保障VOCs污染整治人员配备到位,增加大气污染执法力量,推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注重工作实效。
VOCs污染整治应以生产线技术改造为主,末端治理为辅,尽可能从源头减少含高挥发性VOCs原辅料的使用。整治企业对象除VOCs排放外还有烟尘、酸碱废气等其他污染物排放的,宜一并下达整治要求。各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采取多方面综合手段促进VOCs污染的整治,务求取得实效。
(三)明确时间要求。
对VOCs专项治理第一批重点企业(669家),各责任单位于11月底前按名单制将整治情况报送我委,每家企业增加“是否完成排污口规范”、“是否完成废气收集处理”、“废气净化率”等3列信息;VOCs专项治理第二批重点企业(8月份发布)整治情况以及年度VOCs专项整治总结,请于12月底前报送我委。各责任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扩充整治企业名单并报送整治情况,一并作为年度大气污染整治任务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