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商务部小微企业展位补贴资金申报指南

[打印]发布时间:2017-09-20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点击:6808

2017年国家商务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会展业财政资助项目

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对列入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名单的深圳市展会参展小微企业展位费予以资助(限2017年1-7月在深圳举办的展会)。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

《财政部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引导支持展会名单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5〕765号);

《深圳市小微企业创新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6〕217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6〕300 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深圳市)有数量限制(详见附件2)。资助资金额度受本年度深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会展业资助可用资金总额控制,市经贸信息部门经征求市财政部门同意,可结合资助资金申请的实际情况,在本申请指南规定的相关资助方向最高资助限额内,调整该资助方向的资助资金总额。

资助方式:对列入2015年度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深圳市)参展小微企业展位费予以资助(限2017年1-7月在深圳举办的展会)。每个展会的资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950万元,且每个展会的资助金额比例不超过展会主(承)办单位提交的小微企业展位费发票总金额的50%。

四、申报主体

参展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6〕300 号,详见附件3)相关的行业类别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展会参展小微企业一览表(详见附件1,此表填写完毕后发至邮箱:xingqiuxia@szfa.com);

2.本展会申报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展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3.政府部门、审计机构出具的能证明申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相关材料:1包括能证明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额的2017年上半年审计报告或政府部门出具2017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的证明(需盖出具证明部门公章);2能证明申报企业从业人员数的社保清单 (2017年7-9月其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清单,需盖社保局章)。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所有页面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申请表格

详见附件。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9月20日9:00至10月13日 16:00。

(二)咨询电话: 0755-26018173/8205/8291/6993/8241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家具行业协会(深圳南山西丽同发路8号深圳家具研发基地)。

附件下载://www.fhr2012.com/down/down.php?itemid=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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