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纾困政策
零售企业开设电商店铺补助项目)
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全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全力提振消费需求,对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给予补助。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28号)及其相关文件。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资金预算控制。补贴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深圳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据以对补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按要求向市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截至2022年6月30日(含当天)前,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零售业(F52)行业;
2.申报主体在单个或多个国内综合电商平台、垂直电商平台、社交电商平台等第三方主流电商平台(如天猫、京东、淘宝、唯品会、寺库、云集、拼多多、抖音、快手等)开设店铺;
3.店铺开设时间在2022年6月30日前(含当天);
4.申报主体在2022年上半年期间实际支出的开店费用、运营费用、推广费用不低于80万元。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支持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实物商品,对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按照企业实际支出开店费用、运营费用、推广费用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申报指南中上述费用指在开店平台上支出的费用,不包括人员支出及在开店平台以外支出的费用。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项目材料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电子证照)。
(二)项目材料:
1.申报主体与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入驻合同、协议或平台店铺信息截图;
2.2022年1月-6月,店铺在所有第三方平台销售额前十商品的列表(包含品牌名称、商标注册编号、主营商品、商品分类等);
3.入驻平台费用、运营及宣传推广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如有相关协议,请一并提交;
4.申报主体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公共服务-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在线填报申请书。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12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15日17:45。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四)咨询电话:0755-88916893、88916958、88916850;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755-25331216(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报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失信惩戒情况,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资质审查——核定拟补助计划——社会公示——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按照工作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