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具行业协会
诚信激励和惩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 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深圳市 家具行业企业管理,规范行业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深圳市家具行业企 业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 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家具行业企业,是指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 理机关依法登记的公司或工厂主体。
第二章激励管理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家具行业企业在符合下列第一项情形的前提下,且符 合下列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颁发“年度诚信守信单位”证书。
(一)严格遵守深圳市家具行业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在登记管理机关 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且未被信用深圳载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获得区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获得深圳市家具行业协会质量检测认证评估 3 星级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
(四)其他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具有诚信典型示范作用的。
第三章惩戒管理办法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深圳市家具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其载入黑名单:
(一)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二)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四)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五)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立登记决定的;
第四章移出黑名单
第五条 深圳市家具行业企业对被载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企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申诉材料的,视为无异议。
第六条 载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企业可以向协会提出移出 申请,协会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黑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深圳市家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家具行业协会
202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