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232号)的规定,经形式审查、专项审计、部门复核、公示等程序,2011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即将下达。为保障各相关企业顺利便捷地办理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企业在4月6日前(办理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2:00和14:00-18:00),到我中心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请前来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的企业,务必带齐《账户证明》和《收款收据》等材料。《账户证明》由专项资金拟资助企业登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203.91.55.23)内填报打印(操作方式见附件2),并加盖企业公章。收款收据的金额按照我中心网站或《深圳特区报》公示的本企业拟资助金额数来填写。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
三、联系方式及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吴成蛟 82975860
冼 冰 8297956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200米)706室
特此通知。
附件:1.收款收据格式样版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