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月报第154期
时间 :2019-02-08 10:23:08
 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月报(总第154期)

福建省公平贸易局              2018114 

目录

◆特别关注

福建-孟加拉国经贸交流座谈会在达卡举行

商务部出台28条意见进一步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

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今日生效

◆预警信息

巴基斯坦对华铅笔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美国企业对华塑料装饰丝带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立案申请

印度对华氟橡胶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美国对涉华应用级风电塔启动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欧盟对华电动自行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案件追踪

印度对涉华尼龙纱线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

哥伦比亚对华陶瓷餐具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阿根廷对华铝合金轮毂作出反倾销终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工具箱(柜)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

巴基斯坦对涉华彩色涂层钢卷/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特别关注

福建-孟加拉国经贸交流座谈会在达卡举行

2017年12月23日,在福建省经贸代表团访问孟加拉期间,福建省商务厅与孟加拉国华侨华人联合会(简称“孟加拉华联会”)在达卡共同举办“福建-孟加拉国经贸交流座谈会”。利德成集团、海德伦陶瓷、鑫嘉丽陶瓷、熊猫鞋业和嘉晟供应链物流等福建企业与孟加拉华联会制衣、制鞋、贸易、印版、陶瓷等领域的企业代表共计50多人参加了座谈。

省商务厅黄德智副厅长向参会企业介绍了福建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要求我省“走出去”企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抓住“一带一路”开创的对外开放合作的新机遇,融入孟加拉,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孟加拉华联会会长庄立峰向代表团介绍联合会及我省企业在孟加拉投资情况,表示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更多的福建企业赴孟发展。目前,我省企业海德伦、鑫嘉丽在孟加拉投资的海德伦、东南联合陶瓷项目已经取得显著成效。此外,嘉晟供应物流拟在孟加拉设置办事处,华联会表示将予以支持。

据了解,孟加拉华联会成立于2016年12月,是孟加拉华人社会影响最大、官方认可的社团组织。下一步,省商务厅将引导更多企业用好华联会平台,扩大对孟加拉的投资。


举行商务部出台28条意见进一步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
       近日,商务部在2015年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的26条意见基础上,再提出28条意见支持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创新发展。主要内容有:

一、推动对外贸易由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

加快培育自贸试验区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研究出台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自贸试验区加工贸易保税维修业务试点,推进进出口许可证件通关作业无纸化。积极发展技术贸易、文化贸易、服务贸易,支持自贸试验区在适合领域逐步取消或放宽对部分服务贸易限制措施,有序推进开放进程。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继续推动缩减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重点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投资促进体系建设。鼓励自贸试验区构建营商环境科学评价体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三、完善市场运行机制

支持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积极有序推动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建设。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城市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示范。支持自贸试验区加强商务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自贸试验区物流链与产业链、供应链的协同发展。发展数字商务服务产业。指导、支持自贸试验区的产业预警体系建设、贸易救济、贸易摩擦应对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

四、积极参与国际经贸合作

推动自贸试验区加强国际贸易投资合作,深化自贸试验区与台港澳地区经贸交流与合作。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境外投资管理模式,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援外工作。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今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并实施。

中格自贸协定是我国与欧亚地区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也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我国启动并达成的第一个自贸协定。协定的实施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具体举措,对推进自贸区战略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具有重要意义。

中格自贸协定于2015年12月启动谈判,2017年5月签署。两国领导人高度关注,对启动谈判和加快谈判进程均多次表达了强烈意愿,对协定生效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协定生效后,在货物贸易方面,格方对我国96.5%的产品立即实施零关税,覆盖格自中国进口总额的99.6%;我国对格93.9%的产品实施零关税,覆盖我国自格进口总额的93.8%,其中90.9%的产品(42.7%的进口额)立即实施零关税,其余3%的产品(51.1%进口额)5年内逐步降为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双方在各自世贸组织承诺基础上,进一步相互开放市场。此外,双方还在环境与贸易、竞争、知识产权、投资、电子商务等众多领域达成广泛共识。

中格自贸协定将进一步提升双边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营造更加开放、透明和稳定的贸易环境,为两国人民带来更多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中格双方将以协定实施为契机,全面提升两国务实合作水平,进而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现共同繁荣。

◆预警信息

巴基斯坦对华铅笔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7年12月13日,应当地生产商Indus Pencils Industries Private Limited于2017年10月11日提交的申请,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铅笔(Lead Pencils)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巴基斯坦税号为9609.1000。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进行应诉登记,留下包括公司名称、业务内容、负责人、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和传真号等信息;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提交对本案的评述意见。

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联系方式:

National Tariff Commission, State Life Building No. 5, Blue Area,Islamabad

Tel: +9251-9202839

Fax: +9251-9221205

 

美国企业对华塑料装饰丝带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立案申请

2017年12月27日,美国企业Berwick Offray, LLC代表美国国内产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出申请,要求对进口自中国的塑料装饰丝带(Plastic Decorative Ribbon)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目前,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损害调查程序已经启动,美商务部将于2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印度对华氟橡胶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8年1月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Gujarat Fluorochemicals Ltd.提交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中国的氟橡胶(Fluoroelastomers)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12个月),产业损害调查期包括2014年~2015年、2015年~2016年、2016年~2017年以及本次倾销调查期。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税目3904项下产品。

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向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提交本次调查有关信息和听证会申请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调查问卷答卷以及对本案评述意见等。

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联系方式如下:中国的

地址:Directorate General of Anti-Dumping & Allied Duties, Ministry of Commerce & Industry, Department of Commerce, Government of India, 4th Floor, Jeevan Tara Building, 5, Parliament Street, New Delhi-110001

美国对涉华应用级风电塔启动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18年1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应用级风电塔(Utility Scale Wind Towers)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同时对进口自中国的应用级风电塔启动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应用级风电塔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立案调查,对中国的应用级风电塔启动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立案调查,审查若取消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提交应诉登记。利益相关方应于2018年2月1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18年3月16日前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308.20.0020、8502.31.0000和7308.20.0000项下的产品。
    
      2012年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应用级风电塔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时对中国应用级风电塔启动反补贴立案调查。2012年5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应用级风电塔作出反补贴初裁。2012年7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应用级风电塔作出反倾销初裁。2012年12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应用级风电塔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对进口自越南的应用级风电塔作出反倾销终裁。2013年2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补贴征税令,以及对中国和越南涉案产品反倾销征税令。

欧盟对华电动自行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17年1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自行车生产商协会(European Bicyc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代表电动自行车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以上的生产商于2017年11月8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中国的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s)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8711 60 10和ex 8711 60 90(欧盟TARIC编码为8711 60 90 10)。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0月1日~2017年9月30日。损害评估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2017年9月3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欧盟委员会将不晚于9个月对本案作出初裁。

利益相关方应以书面形式于本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参加听证会,37日内提交对本案评述意见。

◆案件追踪 

印度对涉华尼龙纱线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

2018年1月5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公告称,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和韩国的尼龙纱线(Nylon Filament Yarn)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存在倾销行为,但并未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故建议不再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税目5402项下产品。

2005年7月4日,印度商工部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和韩国的尼龙纱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6年2月3日,印度商工部对进口自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06年7月3日,印度商工部对进口自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10年8月27日,印度商工部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和韩国的尼龙纱线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1年11月19日,印度商工部对进口自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12年1月13日,印度财政部就该案发布继续征税令。2017年1月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应印度国内企业JCT Ltd, Gujarat State Fertilizer Chemicals Ltd.、Gujarat Polyfilms Pvt. Ltd.、Prafful Overseas Pvt. Ltd.和AYM Syntex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和韩国的尼龙纱线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4月~2016年9月(18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4月~2013年3月、2013年4月~2014年3月、2014年4月~2015年3月和2015年4月~2016年9月(倾销调查期)。2017年1月19日,印度海关发布公告,对华涉案产品的现行反倾销措施延长至2018年1月12日。

哥伦比亚对华陶瓷餐具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17年12月19日,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在政府官方日报上发布2017年第227号决议,公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陶瓷餐具反倾销案日落复审终裁结果,决定采取以下反倾销措施:

1、对税号为6912000000的产品设定1.71美元/公斤的基准价格,当报关FOB价低于该基价时,征收税额为两者差价。

2、对税号为6911100000的产品设定2.88美元/公斤的基准价格,当报关FOB价低于该基价时,征收税额为两者差价。

上述措施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为期3年。

2004年2月9日,哥伦比亚对进口自中国的陶瓷餐具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11月19日,哥伦比亚对华陶瓷餐具作出反倾销终裁;2005年10月27日,哥伦比亚对华涉案产品启动情势变迁复审立案调查;2006年10月27日,哥伦比亚对华涉案产品作出情势变迁复审终裁;2010年10月9日,哥伦比亚对进口自中国的陶瓷餐具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1年6月16日,哥伦比亚对华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并决定维持原有的反倾销税率;2014年5月5日,哥伦比亚对中国陶瓷餐具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程序;2015年3月20日,哥伦比亚对原产自中国的陶瓷餐具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2年的反倾销税;2016年12月19日,哥伦比亚在官方日报发布2016年第233号决议,决定对涉案产品进行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阿根廷对华铝合金轮毂作出反倾销终裁

2018年1月5日,阿根廷生产部在阿根廷《官方公报》发布第1-E/2018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直径不小于355.6毫米(14英寸)且不大于457.2毫米(18英寸)铝合金汽车轮毂(西语:ruedas de aleación de aluminio sin neumático)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按其FOB价格的36.9%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8708.70.90。决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2016年7月7日,阿根廷生产部发布2016年7月1日第169/2016号决议,应本国企业POLIMETAL S.A.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阿根廷生产部2017年6月13日发布第460-E/2017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作出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进行调查但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工具箱(柜)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

2018年1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中国的工具箱(柜)(Tool Chests and Cabinets)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中国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在该项裁决中,4名委员均投赞成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裁定,美国商务部将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颁布反补贴税令。

2017年4月11日,美国企业Waterloo Industries LLP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工具箱(柜)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立案申请。2017年5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工具箱(柜)发起双反立案调查,同时对进口自越南的涉案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17年5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工具箱(柜)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同时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17年9月1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工具箱(柜)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2017年1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工具箱(柜)作出反倾销初裁。2017年11月2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工具箱(柜)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

巴基斯坦对涉华彩色涂层钢卷/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2017年12月9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南非的彩色涂层钢卷/板(Color Coated steel Coils and Sheets)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进口自中国和南非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巴基斯坦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但暂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倾销幅度详见下表)。利益相关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召开听证会。涉案产品的巴基斯坦税号为7210.7020、7210.7090、7212.4010和7212.4090。

涉案国家

涉案企业

倾销幅度(%)

按出口价格

按C&F价格

中国

河北彦博彩涂板业有限公司(Hebei Yanbo Color Coated Sheet Co., Ltd)

2.52

2.36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Huada New Material Co., Ltd)

6.81

6.44

杭州巨瑞钢业有限公司(Hangzhou Jurui Steel Co., Ltd)

3.90

3.65

其他非合作出口商/生产商

6.81

 


 201769日,应巴基斯坦国内生产商International Steels Limited2017410日提交的申请,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南非的彩色涂层钢卷/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1611201612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4112016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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