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在2011年底前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文件精神,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各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建设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联动机制。同时,要按照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通知明确了联动机制的四项主要内容:
一是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是启动条件。各地要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依据,启动机制的临界条件可参考当地政府每年提出的预期价格调控目标自行确定。
三是联动措施。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达到临界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一定时期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是补贴标准。各地要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补贴标准要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
通知指出,各地要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分工合作、落实责任,确保联动机制在2011年底前全部建立起来。已经建立联动机制的省市,要按通知要求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