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郑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8年12月,自己在某品牌家具专卖店订制了一批家具,包括儿童房书台、厅柜、主人房衣柜、书房书柜等,共花费22507元。付款后,店家发货上门,但是从安装开始就出现了许多问题,郑先生坚持没有办理验收手续。此后,家具多次出现各种质量问题,维修人员反复上门维修均未能彻底解决。2009年12月5日,再次上门的维修人员口风急转,竟称郑先生的家具没有商标,并非该品牌原厂正品,故不予维修。郑先生立即向该品牌公司求证,对方声称郑先生提供的订单号压根儿不存在。经向工商部门投诉无果后,郑先生将专卖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
店老板容某应诉称,家具主体部分是某品牌原厂正品,只是郑先生在选购家具时又选择了一些其他品牌的零配件。这些配件不一定是该品牌,但也都是合格的;可如今,家具已超过一年有效的更换期。
案件点评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被告提供商品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店主容某退还货款22507元,赔偿22507元,并承担公证费3000元和诉讼费925元。
本案中,原告所购买的家具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经反复维修均未能彻底解决,现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2507元,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原告按照《购货合同》,登录品牌网站进行防伪查询,结果未能查证其所购买的家具是原厂正品,原告据此主张其所购买的家具是假冒产品。被告虽对此否认,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