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大王贪污8亿判死缓 命悬一线上诉求生存

   日期:2011-07-20     来源:京华周刊    评论:0    

未知的结果

2010年10月19日,冯永明案开庭审理。在长达8天的庭审中,冯永明声称曾遭刑讯逼供。多位旁听者证实,冯永明数次当众脱衣展示伤口,均被阻止。

冯永明聘请律师也一波三折。2009年9月27日,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喜秋被委托代理相关事宜,上面有“李亚清”的签名。但李亚清否认签名:“我从来没有见过郑喜秋,到现在我也不认识郑喜秋,我都不知道他长什么样!”

受冯永明家属委托担任辩护律师的迟夙生说,她曾多次请求会见冯永明,长期未获批准。直到2010年7月,她才如愿见到了冯永明,此时距冯永明被捕已近两年。

2011年1月14日,伊春市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冯永明贪污国有控股公司股权合7亿余元,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国有控股公司股权合7988万余元,贪污公司财产1100余万元,判其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前曾公布的冯永明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职务侵占等罪名,查了两年多,形成670本卷宗后,却没有一项认定。

判决书中所指的“贪污国有控股公司股权合7亿余元”,在冯永明被捕后的2008年12月12日,已经通过法院“民事调解”,“给付”了伊春市国资委。

而“贪污国有控股公司股权合7988万元”一项,来源于企业间的股权转让。2003年,冯永明将大连工贸公司75%的股权(原始投资额1875万元),协议转让给冯开明、冯志明等为主要出资人的大连春滨家具有限公司。2004年7月,按辽宁宏信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大连工贸公司75%的股权以200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价格是4865万元,这笔钱由大连春滨家具有限公司陆续以顶账、付款等方式支付。有关方面聘请的辽宁东方阳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7年3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大连工贸公司75%的股权价值为1.29亿,扣除已经支付的4865万元,差价7988万元即为冯氏三兄弟“共同贪污”。

冯永明的辩护律师认为,辽宁东方阳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不在司法部统一编制和公告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因此,其鉴定资质存疑。

冯永明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浦志强说,冯永明告诉他,有人曾经向他索要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7611万发起人股,被他拒绝,加上有关部门强占企业土地,导致矛盾激化。

关于“强占土地”之事,一位不愿具名的光明集团前高管对本刊记者称:“因为当时有关部门要征用光明集团旗下公司的土地,但给予的补偿达不到补偿标准,公司拒绝拆迁,导致有关部门的项目停工长达一年多。”

如今,冯永明正在艰难地上诉,他在写给妻子的信中说:“千万不要花钱捞我,要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

律师迟夙生最近一次见到冯永明,是在2011年6月17日。她描述说,此时的冯永明已经头发斑白,身材消瘦。

迟夙生的助理已经于7月4日将辩护词提交给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但迟夙生对结果并不乐观,她说:“他们(法院)不想开庭了。”

7月6日,参与一审审理此案的刘玉成法官以“案件正在二审”为由拒绝了本刊记者的采访。

等待冯永明的究竟是什么,目前仍然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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