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家具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今起实施

   日期:2012-03-12     来源:东北新闻网    评论:0    
核心提示:经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消费者协会历时两年,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和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之上,制订了《黑龙江省家具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今年3月12日起实施。

经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消费者协会历时两年,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和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之上,制订了《黑龙江省家具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今年3月12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了三包期限和哪些情况下必须退换货。《办法》规定,家具商品三包期限为两年。同时具体规定,“木家具断榫、部位变形、结构松动”,“金属家具焊点断裂”,“竹家具、藤家具、石材家具开裂”,“各类家具商品不符合卫生环保要求,甲醛、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超标”等9种情形属于家具商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在家具商品售出30日以内发生所述严重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退货;在30日以外、60日以内发生的,消费者可以换货;在60日以外、2年以内发生、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换货,消费者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按规定收取折旧费后予以退货。对家具商品三包期限和退换货条件做出如上规定,就在退换货上明确了经营者的具体责任和消费者的具体权利,大大有利于避免消费争议产生和解决消费争议。

《办法》明确了退货折旧率为0.05%。《办法》规定在黑龙江省境内向消费者销售的家具商品,其退货折旧率按每天0.05%执行。合理地平衡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退货折旧率上的利益关系。

《办法》明确了家具商品有害物质含量和释放量必须向消费者明示。《办法》规定,经营者必须对制售的家具商品的有害物质含量和释放量,以合格证、标签、说明书等多种形式明示。这样规定,将压缩有害物质含量及释放量高的家具商品的市场空间,提升绿色环保家具商品的市场占有率,有利于家具商品消费者的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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