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家具协会最近在其网站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简要介绍了欧盟木材规则,还对在英国如何遵守这项法规进行了解读。这对我们了解并且应对这项新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良好的森林经营可以减轻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更好地取得环境、社会、政治和经济利益,这在全球已形成了共识。欧盟据此新制定了《欧盟木材法规》。它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改善林业经营和采伐活动,阻止非法采伐的木材进入欧盟市场。该项法规是一个强制性法规,将于2013年3月开始生效,也就是说,还有不到12个月的时间就要正式执行这个法规了。它主要适用于在欧盟内生产及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木材及其木制品,因此这项法规与家具产品及室内装饰用木制品如木线条、地板、细木工制品等密切关连。家具及木制品制造商、零售商和进口商将面临一个新的严格要求。
1法规的主要内容
这个法规的题名为:欧盟木材法规No.995/2010。它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欧盟木材规则基本要求;
(2)认证计划的作用;
(3)怎样强制实施欧盟木材规则;
(4)实施这个法规的时间表。
法规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及木制产品的企业承担一种义务,即木材不是来自非法采伐的森林。它还对欧盟内部的从事这些产品贸易的机构提出了要求,这些产品包括的门类十分广泛,只有一些明显是循环利用项目及其材料的情况例外。
1.1法规的基本要求
该法规的基本要求为,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制品的第一个订(供)货人(定义为“运营人”)实行“尽责调查”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来源于“非法采伐”木材制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风险。
但是,在欧盟内部采购的贸易商并不要求进行“尽责调查”,不过必须保存从其它机构运输过来的记录。
欧盟木材规则所设置的“尽责调查”允许大部分企业使用已有的工作方式,或者相对易行的工作方式,以减少不适当的额外工作量和成本。
所有相关的记录必须保存5年,如果需要的话还必须提供合格的证据。但是向一般公共部门和最终消费者的销售记录不属于该项法规规定的范围。
很明显,这些运营者也可能是贸易商,特别对家具业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它的产品供应链可能十分复杂,包含机构之间许多不同的关系。因此对它要进行分析,其中,典型的情况可能如下:
在英国销售从中国零售渠道直接采购的家具。这个零售商就是所谓“运营者”,因为他是向欧盟市场引入家具的第一个人。
一个英国的家具制造商,他从印尼采购了木制的椅腿,把它们装配在软体家具上,然后再出售给英国的零售商。那么,英国的这个家具制造商就是所谓“运营者”,因为他是把这个椅腿引入欧盟市场的第一个人。
同样是这个英国的制造商,他从一个法国的企业那儿买来椅子扶手和全部油漆好的桌子。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英国的制造商被定义为贸易商,对诸如此类的产品不要求进行“尽责调查”;因为它们的采购和销售记录已经满足了该项法规的规定。
代理商处理从越南生产的家具零部件出口到英国的采购、装货和进口事宜,但是所有的合同都是由代理商的英国客户和越南的供应商直接签订的,代理商既不是“运营者”,也不是贸易商。这样,代理商的英国客户就是所谓的“运营者”,因为他是把产品引入欧盟市场的第一个人。
1.1.1“尽责调查”程序
为了符合欧盟木材规则,要求每一个运营者执行记录制度,进行“尽责调查”。这可以是他们自己已经建立的制度,或者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制度。欧盟木材规则制定的“尽责调查”制度包含3个要素:
(1)资料
(ⅰ)产品描述。
(ⅱ)树种(常用名称和如果可能的话提供学名)。
(ⅲ)采伐地的国家和可能应用的地区/在这个国家的特许采伐权。
(ⅳ)数量,或以材积、重量或某个单位的数量来表述。
(ⅴ)供应商(至运营者)的姓名和地址。
(ⅵ)贸易商的姓名和地址(至接受木材/木基制品的人)。
(ⅶ)表述符合(出产木材/木制品地区的国家的)森林法规的文件。
(ⅷ)常用名称,特别是俗称可能形成混乱,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BSEN135562003原木和锯材》标准用学名表示,以对树种提供更准确的资料,在欧洲使用的木材术语可以在木材名称上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