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风险评估程序
风险评估程序的目的是一个含有木材的产品可能存在非法采伐的风险,应该估及以下方面:
(ⅰ)以合用的法规即核查、鉴定计划,FLEGT许可,CITIES许可等来保证符合性。
(ⅱ)特殊树种非法采伐的普遍性。
(ⅲ)在资源国/资源国中的地区的非法采伐活动的普遍性。
(ⅳ)对原产国的任何制裁/武装冲突。
(ⅴ)供应链的复杂性,即锯材的采购,很明显,来自单个锯木厂的单块木材可以直接拿去评估,但是一个带抽屉的衣柜,它的零部件可能来自好几个工厂或者好几个锯木厂,甚至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这就使问题复杂得多。
如果评估程序和相关的书面证据表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是可忽略不计的,那么它就可能引入欧盟市场。但是如果存有疑问,还必须进入“风险减轻”程序。
(3)风险减轻程序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这个制度设计了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必须提供或进行:
(ⅰ)附加资料
(ⅱ)附加文件
(ⅲ)第一方(指供货方)走访和核查
(ⅳ)第三方核查
1.1.2监督机构
一些大公司可能已经有一套制度来替代“尽责调查”,一样可以满足要求,而且可以由成员国的合法机构进行详细审查。但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可能没有这套制度,所以欧洲木材规则允许这些企业利用监督机构的“尽责调查”制度对“运营者”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实施调查。监督机构将为没有自己的“尽责调查”制度的“运营者”提供“尽责调查”制度,并且保持良好地运作。根据欧洲木材规则,这些机构不仅有提供“尽责调查”制度的责任,而且要监督制度的实施,如果“运营者”未能适当地应用这套制度,应采取措施来帮助他们。欧盟将委托监督机构,而且将在欧盟的官方刊物上公布和保存这些机构的名单及其网址。
1.2认证和其它计划的作用
1.2.1应用认证的意义
在风险评估程序中,应用认证很有意义,即森林认证(FSC)和森林认证认可计划(PEFC)。经过认证的产品和材料可能是低风险的,但是这类认证仅仅是“尽责调查”的一个部分。
运营者必须保证他们全面地完成了欧洲木材规则的义务,必须注意到“产业链监管”的文件提供才是它的核心,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个要求认证的产品或零部件得到了认证。
1.2.2《欧盟的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行动计划》(FLEGT)许可和《野生动植物濒危种类的国际贸易公约》(CITES)许可《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行动计划》(FLEGT)是一个自愿性的计划,它保证同意实施该计划国家只向欧盟出口合法采伐的木材。
欧盟与许多国家签署了FLEGT双边自愿合作伙伴协议(VPA),一旦协议生效,该协议就包括了双方的委托责任并采取实际行动,阻止非法采伐木材的贸易。很明显,协议的合作方就获得了许可,表明它们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木材是合法采伐的。
正式签订协议的第一个国家是圭亚那。刚果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是正在认证过程中。进行谈判的国家有利比亚、加蓬、刚果民主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等。
《野生动植物濒危种类的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各国政府间的国际协议,旨在保证野生动植物的标本贸易不会威胁到它们的生存。
CITES有3个附录,包括许多木材树种。正因为此,这些树种木材的贸易要受到该公约的限制。FLEGT或CITES许可所包括的木材及其制品被认为是合法采伐的木材,符合欧洲木材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