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蔡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家具公司的广告,对方称是“击败全上海雕花艺术”。经过磋商,蔡先生与其签订《家具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客厅和餐厅家具各一套,共计8万多元,打折后价款是7万多元,均为全实木(桦木),两个月后交货。蔡先生当场支付定金2万元。
此后,“达芬奇”事件爆发,蔡先生多次电话提醒家具公司,自己定购的是“全实木”家具,可家具公司却一直没有交货。去年10月20日,蔡先生50多岁的母亲独自在家。公司派人上门说来量家具尺寸,蔡母让他进了家门。
这位工人拿出一份事先打印好的《家具买卖合同》说,“你签了马上就帮你把家具做好”。蔡母听说要将以前的合同作废,就不签这份合同,说得让儿子自己签。据蔡母说,当时这名工人就有些火了,蔡母出于害怕,就签了这份合同,此后又怕家人担心,没有将这件事情告诉家人,该合同已将“全实木”三个字删掉了。
蔡先生考虑到家中的装修已做了配套安排,又增购了价值4万多元的电视柜、衣柜等家具。10月30日,蔡先生又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公司老板的账户1万元,至此,蔡先生已支付家具款近9万元。
去年12月23日,公司将全部家具送货完毕,送货单上“备注”栏内全部标明为“非实木家具”。这天,蔡先生向家具公司老板支付了1万元,尚有1万多元尾款未付。
蔡先生发现这种家具网上到处都有卖,第二份变更的合同是公司威胁老人所签,公司行为属欺诈,应双倍返还家具款。今年2月,蔡先生提起诉讼。
被告家具公司认为,原告的母亲提供的这份证词没有证明力,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变更合同后,原告不仅接受了家具,还陆续定购了其他家具并支付了货款,是对变更合同的追认,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另外,由于原告支付货款不及时,至今还有余款未付,才导致被告交货延时。
为了证明不存在欺诈故意,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12月23日送货工人的证词,说当天原告一家人都在现场,而且从上午送到后一直安装到下午才离开,原告一家没有提出异议,并签字接收了家具。
经过法庭调解,被告同意不再要求原告支付1万多元的余款,并再支付原告1万元补偿款。
【以案说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双倍赔偿”。本案原告在与被告订立的第一份合同上明确标明为“全实木”家具,如果被告此后供货的是“非实木”而又瞒着原告,那就毫无疑问被告构成欺诈。
但被告修改了合同,虽然被告在签订修改合同时,做得比较“狡诈”,但原告在诉讼中没有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被告运用了“胁迫”手段,从而将这份修改合同推翻。原告只是提供了母亲的证词,显然不够说服力。
而且修改后的合同在以后的履行过程中,原告还在定购被告的家具并付款,就此可以说,修改后的合同得到了原告的认可,被告就不构成“欺诈”。但本案中,被告的做法确实有待商榷。
【法辞典】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