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丁某经营的家具厂不慎失火,因防火间距不足,火灾蔓延到周围的居民楼,导致九位住户的房屋不同程度的受损,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九位邻居为了维权,一纸诉状将丁某告上法庭。9月17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一审支持了九位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丁某赔偿九位原告经济损失83642元及鉴定费1500元,共计85142元。
2012年4月7日凌晨3时左右,位于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北周庄被告丁某经营的家具厂由于厂房起火引发火灾事故,由于与北侧居民楼防火间距不足,致使火灾蔓延扩大,给众原告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经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具体损失数额为:原告户某财产损失63335元、原告刘某财产损失884元、原告刘某某财产损失5825元、原告李某财产损失748元、原告朱某财产损失5825元、原告张某财产损失2725元、原告石某财产损失2935元、原告董某财产损失1815元、原告张某财产损失13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人丁某经营的家具厂起火引发火灾,给众原告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该损失被告丁某应予赔偿。依照《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