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征收育林基金”
针对育林基金一事,刘科长回应道:“木材检查站做出的处罚都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同时,朱汉南回应,桃墅检查站开具3万元罚款中,6000元一项是实木家具无证运输罚款,2.4万元是依法没收木竹变价款,并没有征收其相关的育林基金。
朱汉南告诉记者,江西省林业“育林基金”征收专用票据B与“育林基金”征收专用票据是有所区别的。目前,江西省林业厅的行政处罚票据均为“江西省林业‘育林基金’征收专用票据B”。
据介绍,2009年,江西省财政厅与江西省林业厅统一下文,对原使用的育林基金票据重新进行了编排,印制使用A、B两种票据。A票用于办理采伐证时征收育林基金,B票用于林政执法的统一票据。B票据将罚没收据与行政事业性收据统一起来了,“因此,林政执法行政处罚罚款的专用票据都为江西省林业‘育林基金’征收专用票据B,而不再出示其他票据,林政执法所收缴的款项均由财政统一支配”。
“长期许可”应通过省人大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柱国认为,国务院2012年废止了国家林业局1998年关于木材的定义的文件,实际上是让地方对于木材资源的控制拥有了自主权。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符合本地方情况的相关规定。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木材运输管理办法与江西省的木材管理办法效力是一样的,如果发生冲突,可以报请国务院处理。
王柱国认为,从法理上来说,运输凭证属于行政许可。“所谓行政许可,即首先划定一个许可的范围,如果符合条件,有资质并申请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后才能允许。审批或者行政事项,纳入许可非常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一级才能设定许可,而人民政府只能设定临时许可。《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是2004年以江西省政府令设置的,属于临时许可。政府设定临时许可,期限是一年,长期许可必须通过省人大。如果一年之后觉得有必要继续实施,应该由政府报人大,经人大常委会讨论,进过评估论证后,以省人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来规定,并不是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来规定。”
王柱国认为,林业执法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还是有瑕疵的。在制定运输凭证时,严格管理是没错,但在制定时要进行论证,“为什么有的省放开了,有的省没放开?应该让公众参与讨论,要进行论证评估”。
刘志军说:“公司总部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已经明确取消了木制成品的凭证运输,许多省份也取消了类似的规定。”刘志军认为江西是实木家具生产大省,运输家具还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将会影响江西家具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