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的规定,经形式审查、专项审计、部门复核、公示等程序,2013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即将下达。为保障各相关企业顺利便捷地办理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企业于7月25日前(星期一至星期五的9:00-12:00、14:00-18:00)到我中心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请前来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的企业,务必带齐《收款收据》和《账户证明》两项材料。
三、《账户证明》由企业自行登录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203.91.55.23)填报打印(操作方式见附件1),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在页面右上角标注企业在公示名单(见附件2)中的序号;收款收据的金额按照我中心网站公示的本企业拟资助金额(见附件2)填写,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开具格式参照附件3。
四、《账户证明》中开银户行和银行账号要求:往年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继续提供原有账户信息;首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按企业的基本账户中账户信息提供。
五、为配合国家开展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凡未在国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报送经营数据的企业(附件2备注为“未报送”),请完成经营数据的报送并提交国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数据填报联系方式回执(见附件4)后,再办理此次资金拨付手续。有关数据报送方式及要求可联系:张小姐,电话83642581;田小姐,电话83643455;刘先生,电话83569972。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吴成蛟 8297586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200米)7楼多功能厅
特此通知。
附件:
2. 2013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表
3. 收款收据格式样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