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富安娜家纺股东纠纷案将审理 该裁定为终裁

   日期:2013-07-24     来源:南方日报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备受关注的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26名原始股东纠纷一案又有新进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富安娜涉及金额约8000万元诉讼案件有管辖权。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同时将该案定性为合同纠纷。
  近日,备受关注的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26名原始股东纠纷一案又有新进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富安娜涉及金额约8000万元诉讼案件有管辖权。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同时将该案定性为合同纠纷。
 
  这也就意味着,该案最终将在深圳审理。业内人士表示,富安娜案件将成为国内股权激励的一个标本,但以行业视角观之不难发现,家纺行业高端人才竞争亦日趋激烈。
 
  富安娜于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首发前部分自然人股东就违约金纠纷提起诉讼。此后,纠纷人员中的21人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求南山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南山区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21人不服该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富安娜此前公告称,纠纷人员均曾是富安娜的员工,其中两名曾任高管,其余曾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2008年3月,为配合富安娜IPO上市,富安娜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时与余松恩、周西川等员工协商签署了《承诺函》,且不存在“违规胁迫”的情形。《承诺函》承诺了自签署日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职期间不会出现的几种情形及违反承诺时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公告表示,2008年3月至2012年12月即公司上市满3年期间,前述存在纠纷人员先后以各种理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或自动离职,违反了上述承诺,依据《承诺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保证相关违约金能顺利执行,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2012年12月26日提起诉讼。
 
  不过,被诉股东一致推翻了原来的说法,坚决否认曾签署过《承诺函》。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此前对周西川进行了采访,周西川表示当时签署的《承诺函》与目前诉讼中富安娜提交的《承诺函》不是同一份,目前诉讼中涉及的《承诺函》,他们都没签过。
 
  富安娜签署股权激烈计划,与当时家纺行业生态关系颇深。此前,家纺行业人才尤其是高端人才极度稀缺,企业之间互相挖角、拆台的情况更是常常发生。富安娜此次所诉的26名原始股东就先后离开该公司,余松恩、周西川等则跳槽至水星家纺。不过,无论该案最终结果如何,其暴露出家纺行业高级人才稀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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