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家具出口企业受阻 相关贸易措施影响调查

   日期:2013-09-11     来源:中国检验检疫    评论:0    
核心提示:近些年来,北京地区木质家具出口规模不断扩大,每年出口额基本稳定在4亿元左右, 出口目的地包括美国、欧盟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

近些年来,北京地区木质家具出口规模不断扩大,每年出口额基本稳定在4亿元左右, 出口目的地包括美国、欧盟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随着国际家具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以及发达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抑制木制家具进口的政策法规,使得木质家具行业整体景气程度较低,中小规模家具公司时有倒闭,对家具生产行业整体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

目前家具生产加工企业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国际市场木材原料价格上涨迅速,企业一线员工薪资水平不断提高,这使得企业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此外,人民币的不断升值也进一步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再加上国外严苛的准入标准、高昂的关税以及国内同行企业的恶性竞争,导致家具生产企业的出口额不断下降。为帮助企业更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北京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部分家具出口企业进行了调查,对其面临的各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风险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分析。

首先,俄罗斯对原木出口征收限制性关税使企业生产成本激增。近年来,俄罗斯已两次提高原木出口关税:自2007年7月起,关税由原每立方米4欧元提高到10欧元,自2008年4月1日起提高至每立方米15欧元。虽然受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深化的影响,俄罗斯政府将原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立方米50欧元关税计划暂停,但仍然不排除俄罗斯强化原木出口限制的可能。由于我国进口原木70%来自该国,强化政策一旦实施,国内家具生产企业必将面临成本大幅增加的压力。

其次,美国的《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的出台对我国复合木制品出口企业造成极大负面影响。2010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该法案于2011年1月3日正式生效。《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规定了在全美销售和批发的刨花板、中纤板、硬木胶合板等木制品的甲醛释放限量要求,被业内人士称为“全球最严苛”的甲醛释放量标准。以中密度纤维板为例,我国现行国家标准是参照欧盟的限量标准制定的,最高标准规定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8mg/100g即80ppm,而美国新法案规定的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为不得超过0.11ppm,高出我国几百倍。

这一标准的实施,使得出口家具企业必须为出口美国的产品单独订购原材料,因板材企业有最低订量的要求,将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备货压力。与此同时,企业的检测成本也会提高,供货链条控制难度将进一步加大。美国的《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表面上看是针对刨花板、中纤板、硬木胶合板等原材料,但在其实际检测的过程中,由于其检测对象为被破坏的成品家具,如果厂家使用的油漆、胶水、塑料、包装材料等辅材不合格,也有可能导致检测结果的不合格。对企业来说,不仅要保证自身产品的质量,还要耗费大量精力对上游企业产品进行检测,操作难度大,各种花费也会增加。除此之外,企业还会面临被美国“找后账”的巨大风险。虽然《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现在已经生效,但该法案在实际出口过程中还没有完全实施,目前家具企业输美产品大部分原材料仍按原标准备货,木质家具出口还未受到明显影响。但是一旦美国在产品入境时按法案规定实施检测,木质家具出口必将受到巨大冲击,甚至还将面临被追诉的风险。在2010年“问题中国石膏板事件”中,美国就曾对我国多家石膏板出口企业提出追诉。虽然最后“中美石膏板事件”基本平息,但是两年多的纠纷,使石膏板生产企业对美出口几乎停滞,出口企业遭受了巨大损失。如果美国就木制品甲醛释放问题“找后账”,我国出口企业将面临巨额索赔,到时企业运营将更加困难,甚至会被击垮。

最后欧盟的《原产国标签法》、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相继生效将进一步影响家具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欧盟《原产国标签法》于2013年3月3日生效。该法旨在确保买家清楚地知道在欧洲销售的进口商品原材料产地。该法要求,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木制品必须获得“身份证”,即证明生产企业采购的木材产自合法开发的森林。目前看来,《原产国标签法》对运营规范、能够顺利通过“FSC认证”(森林认证)的大企业影响不大,但对中小木制品出口企业冲击明显。 国内中小木制品企业所采购的原木和木材产品多来源于俄罗斯、马来西亚、印尼等国,这些国家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非法采伐问题,取得森林认证的难度较大。若改为采购欧美国家的所谓有“身份证”的原木,大部分中小企业将失去价格优势,在市场难以立足。同时“FSC认证”繁琐的认证程序,较高的认证费用以及需要每年认证一次的认证周期也令众多中小企业不堪重负。一些拿不到FSC认证的中小型出口企业只能放弃欧盟市场,转销其他地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有人举报,欧盟就有权对企业所有家具木材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甚至处罚。部分企业为争夺市场,有可能会对合法经营的企业恶意举报,使其遭受漫长调查,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2010年4月1日,美国《雷斯法案》将覆盖范围扩大至所有木质家具产品,它要求所有木制品在进入美国时必需出具“合法”的木材原产地证明。如企业受到使用可疑木材的起诉或调查,出口商与采购商都将面临货物被没收、罚款,甚至监禁的风险。《雷斯法案》修正案值得国内企业关注的重点有三个:一是禁止非法来源于美国各州或其他国家的植物及林产品,如家具、纸、锯材的贸易;二是要求进口商报告构成其进口林产品木材的种属名称(拉丁名)、原产地、进口额、进口数量;三是建立起违反该法案的处罚制度。

《雷斯法案》修正案对我国家具出口企业影响巨大,首先它加大了相关产品的出口难度。木材原料来源的信息获取非常复杂,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这将导致交易成本激增,部分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将丧失已经获得的国际市场份额,甚至可能被淘汰;其次企业面临遭受严厉处罚的风险。大部分国内企业对该法案了解程度较低,再加上美国各州法律诉讼不同,没有统一标准,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面临的执法未知性很大。

面对严峻的形式,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跟进了解《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原产国标签法》、《雷斯法案》修正案的实施动态,深入研究分析美国新法案的相关内容,同时密切关注其他国家可能采取的跟进措施,为企业及时提示风险。除此之外,还应进一步加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宣传力度,加大对企业原料、生产工艺、成品质量等关键节点的监管力度,对其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要求的原辅料中可能出现的有毒有害物质实行严格检测,从源头把好限量关,以期减少企业未来运营风险。企业自身也应当积极应对,按新法规要求努力提升生产技术和检测水平,不断提高竞争力,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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