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针对宏观质量管理的首部法规——《深圳经济特区质量促进条例(草案)》昨天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首次提请审议。《条例(草案)》提出建立深圳标准标识制度,以发挥标准对质量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也意味着,今后判断产品质量好不好,深圳市民有望通过一个简单的标准——是否贴有“深圳标准”标识。
●建立深圳质量指数并纳入地方统计
自2010年首次提出深圳质量以来,我市的质量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此次立法是建设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完善深圳质量政策体系,为新时期质量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的需要。
《条例(草案)》采用“大质量”的概念,包括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和政府服务等领域的质量。同时,明确了深圳质量和深圳标准之间的关系,提出深圳质量应当以国际一流标准为标杆,加快构建覆盖深圳发展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深圳标准体系,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在若干重点领域成为国际标准引领者。
《条例(草案)》专章提出了一系列深圳质量建设的保障措施,包括:建立深圳质量大数据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完善以市长质量奖为重点的质量奖励制度;建立和完善深圳质量指数,将核心指标纳入地方统计,建立测评和发布制度;建立深圳质量发展报告制度,分析深圳质量发展现状、问题,研究对策,提出建议并定期发布等。
●建立深圳标准六大制度
为进一步发挥标准与质量的引领作用,《条例(草案)》提出完善深圳标准工作体系,并建立六大制度,包括深圳团体标准管理制度、深圳标准自我声明和公开制度、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制度、深圳标准认证制度、深圳标准标识制度和深圳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实现标准、质量、品牌、信誉相衔接以及政府、社会组织、技术机构和消费者相衔接的质量促进工作体系。
《条例(草案)》明确深圳标准标识是企业通过自我公开声明,并经过标准的先进性评价、认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符合深圳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的认证标志。取得深圳标准标识的企业对产品和经营性服务符合深圳标准承担主体责任,参与标准先进性评价、认证等活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相应的技术服务责任。
“深圳标准”一旦形成便要严格执行并且不能乱用其标识。《条例(草案)》规定,产品、建设工程或者经营性服务获得深圳标准认证后不符合深圳标准要求而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将处5万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被撤销认证证书。如果未经深圳标准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将处10万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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