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3日晚间,我乐家居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2017)辽 01 民初 354 号)以及《民事起诉书》和《传票》等文件。铁岭市银州区勇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公司,该诉讼拟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开庭审理。
原告:铁岭市银州区勇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一:沈阳市浑南区尚乐橱柜经销处(我乐家居沈阳市经销商)
被告二:谢小军(我乐家居沈阳市经销商负责人)
被告三:南京我乐定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定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告四: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乐家居”)
原告勇蒂广告传媒在起诉书中称,原告系“我乐”注册商标权人,于 2013年 12 月 7 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授权,核定使用商品为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 金属处理; 木器制作; 木材砍伐和加工; 纺织品精加工; 烧制陶器; 服装制作; 皮革加工; 净化有害材料; 空气净化(第 40 类)。原告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我乐定制在销售定制产品时使用了原告所拥有的“我乐”商标,造成了对原告“我乐”注册商标的混淆,并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认为公司沈阳市经销商及其负责人未对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尽到合理审慎义务,提供标有 “我乐”商标定制服务,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原告已向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该局已向公司沈阳市经销商及其负责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原告勇蒂广告传媒诉求:1、停止在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以任何方式使用原告注册商标;2、立即销毁生产、服务场所中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标;3、立即停止播放或投放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广告;4、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华商晨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暂定金额,最终以法院认定赔偿数额为准);6、诉讼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我乐家居表示,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同时报告期内我乐家居对沈阳市经销商销售金额分别为 371.64 万元、391.87 万元和 579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不足 1%,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