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家具展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第一条 总则

   1.1 为优化中国家具产业结构,推动原创设计升级,打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深圳国际家具展依托展览会的行业创新平台,率先启动“知识产权保护”新举措,保护原创、保护创意、保护知识产权,提升参展商及买家知识产权意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重视原创、发展原创、让知识产权成为核心竞争力,助推中国家具整体品质的持续升级。

   1.2 本规则是展览会主办商(以下简称主办商)与参展商所签订的展位协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参展商一经签署展位协议,即为同意本规则的所有条款。

   1.3 参展商必须保证其所有展品、包装物、宣传品以及展位的任何展示没有违反有关知识产权法规,并承诺承担主办商因参展商的行为而被指控侵犯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一切费用或损失。 

   1.4 展览会期间,主办商依本规则受理对展馆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投诉。如未通过主办商直接与涉嫌侵权方交涉,在展馆内引起纠纷,影响展览会正常秩序的,主办商有权将引起纠纷的人员清出展馆,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5 投诉一经受理,即免除主办商因处理该投诉而对投诉人或参展商所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投人同意免除主办商及其代理人的所有责任,同时同意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开支和索赔。被投的参展商同意不就有关投诉及被投侵权事件对主办商及其代理人采取法律行动、索赔或提出其他要求。

第二条 投诉的处理

   2.1 展览会主办商设立保护知识产权投诉站(以下简称投诉站),负责处理展览会期间适用本规则而发生的投诉。

   投诉站由中国律师和相关机构的人员组成,主办商可以邀请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派员参与。

   2.2 投诉站受理以下投诉:

 (1)专利权侵权纠纷

 (2)著作权侵权纠纷

 (3)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

 (4)其他主办商认为需要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

  上述第二项涉及的作品应当是经自愿登记并由作品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登记证书的作品,或者通过深圳市版权协会的数字作品自助保护系统获得时间戳证明的作品。 

   2.3 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被投诉人是当届展览会的参展商;

 (3)有明确的投诉请求;

 (4)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2.4 投诉人应当填写投诉表,并按照投诉站的要求提交权属证明或利害关系的证明以及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对于涉及的纠纷已经由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起诉或者请求,并由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作出裁判结论的,投诉人应当提交该裁判文书原件。

投诉人针对同一对象的同一产品,以同一理由曾经在先前的展览会上投诉的,投诉站不予受理。但该投诉事项已获得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生效裁判的除外。

   2.5 投诉人应最迟于展览会的第四天闭馆之前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诉材料。超过该时限的,投诉站不予受理。 

   2.6 投诉站受理投诉后,有权对被投诉人的展位及展品、包装、宣传品等进行检查、拍照,并将照片留底备查。特殊情况下,投诉站有权暂扣被控产品的样品。

   2.7 被投诉人提出抗辩的,应在4个工作小时内提交书面抗辩材料及有关证据。

   2.8 投诉站应当最迟在展览会闭幕之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1)投诉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不支持投诉人的请求,并告知投诉人不支持的事实和理由;

(2)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充分,被投诉人未提出抗辩或者抗辩不能成立,支持投诉请求的,要求被投诉人签署承诺书,决定对被投诉的物品进行遮盖、更换、收回、撤出展位,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2.9 投诉站应当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决定,每位成员的意见应当记录。

第三条 责任

   3.1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投诉站书面通知后执行投诉站的处理决定。被投诉人不得以处理决定对其不利为由要求退回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用、代收代付费用(a布展、参展、撤展期间参展商意外保险费+b拆除展位清洁服务费)、参展质保押金、施工安全管理费、广告费)。

   3.2 投诉站做出投诉成立决定的,主办商可以决定暂停有关被投诉人的参展资格。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商有权取消其本届展览会的参展资格,且参展费用不予退回:

 (1)被投诉人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的;

 (2)被投诉人阻碍、拒绝投诉站工作人员检查、拍照的,或投诉成立但拒绝签署承诺书的;

 (3)被投诉人受到侵权处理后,在同一届展会上再次展出同样涉嫌侵权展品的。

   3.4 参展商在连续两届展览会中,累计被两名以上投诉人投诉,或者被同一名投诉人投诉四项以上不同产品或物品侵权,而投诉均获支持的,主办商有权永久取消该参展商参展资格。

第四条 附则

   4.1 因适用本规则引起的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主办商。

   4.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展览会有关规则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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